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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了
雇主责任险能否税前扣除一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还是商业保险。
顾名思义,雇主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雇主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可以看出,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以本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当保单所载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代用人单位负担应支付给受害职工的赔偿金,到底是企业的财产保险还是职工人身安全的商业保险?
赞同雇主责任险能够税前扣除的观点认为,这属于企业的财产保险。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是为企业自己支付保险费,并不是为企业职工支付保险费,尽管最后是对受到伤害的职工赔偿,但受益人还是企业。职工也是企业的财产,是企业为自己的财产投保。此外,《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因此,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可见,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
认为雇主责任险不能税前扣除的观点认为,这是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雇主责任险应属于商业保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可见,雇主责任险不能税前扣除。
2018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明确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此,不再有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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